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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12     作者:   来源:   点击量:44874   分享到: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 〔2013〕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我省水资源十分紧缺,且时空分布不均,人均、亩均占有量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一半左右,70%的降水集中在汛期,70%的水资源量集中在陕南。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建设“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西部强省的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现代化水资源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统筹兼顾,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改革创新,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力度,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 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25.51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保持国内领先水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0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9%以上。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12.92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保持国内先进水平;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 严格水资源规划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要按照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规划相协调。抓紧编制出台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等,形成完善的水资源规划体系。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 加强水资源论证管理。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事前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加强水资源论证事后监督,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六)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订渭河、汉江等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年度用水计划,加强对行政区界河流断面流量和地下水水位监控管理,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七)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取水许可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产业发展。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节水设施建设,解决新增用水需要;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立取水许可用水指标调整和退出机制,对已批准取水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建设的项目,其取水许可审批一律作废。对未达到审批取水量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水量指标。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 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全面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断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城市自来水价格中水资源费未调整到位的,物价部门要抓紧调整,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足额征收。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都要按照《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规定,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九) 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切实防止地下水超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和环境问题。要抓紧制订地下水超采区保护方案,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矿产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前,应充分论证对地下水的影响,制订保护方案,同步规划建设监测和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十) 提高水资源配置水平。加快引汉济渭、泾河东庄水库等十大水源工程和铜川龙潭、子长红石峁等十项中小型水源工程建设,不断提高供水保障能力。统筹考虑水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关中地区建设以引汉济渭输配水工程为主脉的关中供水网络,陕北地区建设以引黄工程为架构的陕北供水网络,陕南地区建设中小型供水工程,构建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网体系,科学合理建设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资源配置水平。
  
     (十一) 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快出台渭河水量调度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渭河水量调度体制,尽快实行汉江流域水量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二) 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到2015年,全面建成西安、榆林、宝鸡、延安、咸阳5个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和一批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要综合运用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价格杠杆等手段,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大旱作农业推广和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力度,开展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推行先进节水工艺,广泛推广节水器具。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建设一批高标准的节水灌溉农田区、节水工业园区、节水厂矿企业、节水校园、节水社区和家庭节水示范工程。
  
     (十三)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要加快制定区域、行业、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快修订出台我省行业用水定额,实行用水效率准入管理,低于用水效率指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重点用水投资项目实行用水效率和取水定额标准评估审查,强化新上高耗水项目用水约束。强化用水大户监控管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企业,用水超过规定限额的,不予行政许可或撤回许可证书。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四) 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加快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逐步淘汰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先进适用节水工艺和设备,推进钢铁、火力发电、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食品、煤炭、有色金属、建材等高耗水行业技术改造;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加快公共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和雨水、微咸水及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对非常规水源利用较好的地区和用水户,在供水价格、用水指标和项目审批上给予支持。
  
     (十五) 稳步推进水价改革。按照分类管理、区别用户、合理收益、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积极培育水市场,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农业用水水价补贴机制,探索实行农灌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十六)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要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污水处理率,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核查渭河、汉丹江等重要河流入河排污口现状,加强重要河流和省、市界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七)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级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切实履行保护责任,确保水源安全。各级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加强城镇垃圾监管,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建设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人民饮水安全。
   
     (十八) 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结合渭河、汉江综合治理等工程,加快推进渭河和汉江流域、红碱淖湿地等区域的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九)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列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相关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十) 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围绕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纳污控制等指标,建设现代化水资源监测监控体系,加快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市、区用水总量的依据之一,对重要水功能区及市界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市、区防治水污染情况的依据之一。加快省水资源调度管理中心建设步伐,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加强水资源统计,把用水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序列,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逐步建立监测与统计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评价制度。
  
     (二十一)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职能,加快组建汉江流域管理机构,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继续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各级政府要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强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二) 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三) 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拟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加大水资源管理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法案件。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普及和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意见,进一步提高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