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
项目 标准 感官性状和 一般化学指标 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 pH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铁 锰 铜 锌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硫酸盐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色度不超过15度并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不超过3度,特殊 情况不超过5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 6.5~8.5 450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1.0 mg/L 0.002 mg/L 0.3 mg/L 250 mg/L 250 mg/L 1000 mg/L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氰化物 砷 硒 汞 镉 铬(六价) 铅 银 硝酸盐(以氮计) 氯仿* 四氯化碳* 苯并(a)芘* 滴滴涕* 六六六* 1.0 mg/L 0.05 mg/L 0.05 mg/L 0.01 mg/L 0.001 mg/L 0.01 mg/L 0.05 mg/L 0.05 mg/L 0.05 mg/L 20 mg/L 60m g/L 3m g/L 0.01m g/L 1m g/L 5m 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总细菌总数 游离余氟 100 个/mL 3 /L 在与水接触300后应不低于0.3 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 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 mg/L。 放射性指标 总α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0.1Bq/L 1Bq/L |
3.2.3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