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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对《陕西省水文条例》(修订稿)进行第一次审议

发布时间:2018-09-30     作者:谢登攀   来源:水政保卫处   点击量:333   分享到:

9月25日至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会第五次会议召开,《陕西省水文条例》(修订稿)进入了第一次审议。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公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全省水文行业管理,维护水文工作正常秩序,保护水文基础设施,服务防汛抗旱和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促进水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国家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国务院新的机构改革方案对水文赋予新的职能,省委省政府作出“五新”战略部署,对水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水文工作要为谱写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基础支撑保障。但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原《条例》中有关资质、审批等内容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适应,尤其是近年来我省在水文管理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需要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全面及时的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对促进我省水文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水文局自2015年就着手《条例》的修订工作,反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同年上报省水利厅。随后,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农工委组成调研组,先后深入汉中、安康、延安及外省进行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在网上公示,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在《条例》调研及起草报送过程中,得到了省水利厅、省政府、省人大的高度重视与关怀,今年省人大把《条例》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并推进实施。

 

 

编辑:张艳    责编:程文利   审核:王建军